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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上半年河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工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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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点击数:
 

一、毕业生审定材料要求

(一)对申请本科毕业考生原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几点说明:

1、一九九一年(不含一九九一年)以前的非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需要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2、属地方招生计划的(限河北省辖属的各地、市)普通高校毕业证书,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素质工程证书”的毕业证书(限报“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城镇经济与管理(独立本科段)”、“现代园艺(独立本科段)”三个专业),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学历认定报告》需要提交:

学历证书原件

5、持有部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参照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毕业证书办法处理。对无法通过网上电子认定的学历证书,考生须自行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第二条)进行学历认证,毕业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及与之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6、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姓名用字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姓名用字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凡所提供材料(含《学历认定报告》)中出生年月与本次申请毕业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学历证书原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

3)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治[2006]369号文件规定)(后附式样)。

(二)对申请毕业的考生信息与省考籍库信息不符的几点说明:

1、        属曾用名的,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原件。

注:户口簿原件“姓名”一栏属打印,“曾用名”一栏系手工填写加盖户籍专用章的不予受理。

2、        属出生年月不符的,需要提交:

1)考生提供出生年月不符的情况说明。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带照片的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

(三)各市对考生上交的《河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要进行初审,对发现有复印、涂改、单位用章不符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考生进行更换。每个考生的所有材料必须装入档案袋中,对需要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的档案要单独存放。档案袋封面注明:考生姓名、准考证号、专业以及区县。档案袋必须贴有考生本人签字的《考生信息校对单》。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二、“学历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1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38号柏彦大厦701室(北航北门向东200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010-82338424/82335424

2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86202008623---27

地址: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干训中心(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与宁安路交叉口西北角白楼。火车站坐20路、17路到和平路口下车,往南20路西)

2008630以后(节假日正常休息)

地址:河北省教育厅(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河北省教育厅北楼3楼)

3、“学历认证”注意事项请登陆“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政务平台栏目查询,网址:www.hbxsw.com,并下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申请表”填写一份。

三、“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

1、各单位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对属于“疑问学历证书”的,及时通知考生自行去做“学历认定”(认证费用自理),同时返还其学历证书原件,保留其档案及申请毕业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考生送交的学历证书、《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各单位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将档案退还考生,并删除其申请毕业信息。

3、对专、本科属同一准考证的考生申请专科毕业,如因本科考试课程作弊推迟毕业的,需要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自考办初审并造册,毕业生审定时报省自考办审批。

4、申请专、本同时毕业的考生,必须使用同一准考证号在同一市申请毕业。

四、毕业审定现场不办理合档、免考手续。

五、因考生个人原因而未能通过本次毕业生审定的,原则上本次不予毕业。

六、现场服务电话

0311-88614549

 

 

 

 

 

 

 

 

 

 

 

 

 

 

 

 

 

 

 

 

 

 

 

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

 

                 

本辖区公民          (曾用名          ),住址:          

原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

 

 

 

 

 

 

 

 

 

 

 

 

 

 

 

 

 

 

系(重/错)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及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原则,为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和唯一性,自        日起将原号码更正为:

 

 

 

 

 

 

 

 

 

 

 

 

 

 

 

 

 

 

特此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

             

     注:请为申请人        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相关事宜。此件为原件,如需要请留存复印件。

发函单位联系电话: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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